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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

发布时间:2005-08-05 10:31:18

复习题
简答题
(一)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A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经营5年每年均盈利,A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总资产18000万元,负债7000万元。负债总额中包括2003年处发行的3年期债券2500万元。公司2004年12月29日通知全体董事于2005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议,讨论公司增发债券和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于2005年1月5日顺利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1.决定于2005年初再次申请发行2年期公司债券3000万元。

2.公司目前注册资本4000万元,累计已提法定盈余公积2600万元,因此次此制订的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3.由于公司原董事长私自将本公司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35万元,董事会决定解除原董事长的职务,没收其存款利息归本公司所有,聘任董事兼总经理叶某为公司董事长,仍然兼总经理。

要求:根据公司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决议中,那些内容合法,那些不符合规范,那些内容不完整?

[答案]

1.A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主体资格合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2.董事会召开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10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本项会议从通知到召开,间距的时间不足10天。

3.(1)董事会关于增发债券的决议不合法,法律规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时发行债券是金额不正确。若增发后,累计债券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0%(<2500+3000>÷<18000-7000>),超过关于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应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次此申请发行债券最高限为<18000-7000>×40%-2500=1900万元。

(2)董事会制订的关于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方案正确,因为累计已法定盈余公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65%<2600÷4000>,满足关于当公司累计已提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的规定。

(3)关于解聘原董事长,聘任叶某为董事长的决议是否正确关键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原董事长将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牟利的处理正确,但不完整,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同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甲公司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当地财政部门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会计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该公司经营规模比较大,业务较多,为了尽早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决定于每年的12月20日进行年终结账。

2.公司董事长认为,现行财务会计报告过于复杂,既有一大堆表格,还有很多文字证明,过于繁琐。要求进行简化,总会计师根据其指示,财务会计报告只要会计报表。

3.为了让公司的职工了解公司的工资水平和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每3年向公司职工代表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总经理负责,财务问题由总会计师负责,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故公司对外报送的年度报告应由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审计部长签字。

5.总会计师认为公司主要以出口业务为主,外币收入所占比重比较大,直接选择以某种外币作记账本位币,并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以反映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6.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对财务预算、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等作为会计档案归档,由财务部门保管3年,便于财务人员查对历史资料,3年后由公司档案部门重新拆封整理归档,作为文书档案保管。

7.公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有一张原始凭证注明材料购买的品种、数量、金额等与合同内容和实际入库材料均不一致,但有总经理签字,会计人员作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该公司有哪些方面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答案]

1.年终结账的时间错误,理由见教材P190。

2.董事长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认识和改革错误,理由见教材P189。

3.公司财务报告对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的时间错误。理由见教材P187。

4.公司对外报送年度会计报告签署错误,见教材P192。

5.记账本位币错误,见教材P187。

6.会计档案范围错误,财务预算属于文书档案。(见教材P194)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管的时间错误,归档整理方法错误(见教材P194)

7.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错误。(见教材P188第1自然段)
 

(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拟订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40万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15万元、20万出资,丁方以专利技术25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4年。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1)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2)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通知全体股东于9月20日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对,因为有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甲公司部分款项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获利息收入3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甲乙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1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丁股东出资不足,应限期补足出资,其他以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①公司股东会议事项规则错误,应在召开股东会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②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3)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4)甲私自将公司款项私存,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5)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

①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部门对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公司一切经济活动负有全程监督义务,并对监督结果负最终法律责任。

2.为了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会计人员王某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审批入账和保管工作。

3.公司制度规定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重大投资行为也可以灵活决策。2004年5月8日公司总经理决定用公司净资产的40%对外投资联营,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则认为总经理的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总经理对此不服,认为是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4.公司成立3年来,主要对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其他财产尚未进行盘点清查。

5.公司赊购材料发生业务,会计人员不知道是负责材料核算的会计先入账,还是负责应付账款核算的会计人员先入账,且会计凭证编号经常发生重复。

6.公司现金盘点时,溢余现金90元,会计负责人不知道如何处理?

要求: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答案]

第1项制度规定错误。虽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2项行为规定违反了内部会计监督关于“记账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且彼此属于不相容职务,不符合内部控制关于“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第3项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对重大投资决策和执行的制度不明确,授权批准控制制度不清。

第4项行为表明公司不符合“财产保全控制”制度的要求,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清查,公司制度未明确财查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第5项行为表明公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不健全,对会计岗位分工、凭证传递、编号和保管规定不明确。

第6项表明,会计机构对自己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不明确。(理由见教材P201第2点)
 

(五)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察时,遇到以下情况:

1.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共2万元,其中丁的劳务出资,且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2.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A公司签订价值6万元的购销合同,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乙、丙、丁认为甲违反了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3.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将自己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份额为C的债权提供担保,乙认为甲有问题,无法继续合作,决定将自己所有合伙企业财产的份额转让给B,其他合伙人认为乙事先未征求他们的意见,该转让无效。

4.丙的出资是当初向B借入的资金,且一直未还,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为了加强合伙企业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为该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丁为工程师,虽然未从事过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但拥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丁因病去世,丁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自然成为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的以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指出该合伙企业出现的以上情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丁的出资方式正确。合伙企业无注册资本大小的规定,同时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其中某位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甲关于合伙企业内部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观点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关于甲代表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无效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企业事务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外抗善意的第三人,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属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3.(1)丙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他人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B的行为错误。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B的要求错误。合伙企业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债券人,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指定丁为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错误。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拥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6.丁的儿子观点错误。丁死亡属于当然退伙,但丁的儿子作为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消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了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3.李某于7月10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答案]

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李某3月28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于5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60天的规定。

3.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民、法人申请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行政复议期内,故法院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错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待业青年小张自筹自金经营海鲜产品,近期遇到以下几件不顺心的事情:

1.企业从沿海运回的海鲜需要冷冻,再组织进货之前,甲公司主动找到小张,向小张出示了伪造的公司冷冻仓库面积和可以到达的冷冻技术标准等,要求小张购进的货物放在甲公司冷冻且租金很优惠,小张认为甲公司条件符合要求,决定与甲公司签订冷冻仓库租用合同。此时小张的朋友透露了甲公司伪造有关资料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签定,小张也不能及时进货,造成损失3万元。

2.无奈小张将购进的货物放入租用的乙公司仓库,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小张于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2万元,小张因生意亏本无力支付租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乙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认为此时已过法律诉讼时效,且当初合同规定,双方有争议的,应予仲裁解决。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公司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

3.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改为仲裁后,仲裁决议要求小张限期支付租金而小张又拒不履行,乙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即因甲违背诚信原则给小张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小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公司对小张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拒付租金的法律诉讼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该纠纷中法律诉讼时效从2003年7月20日起计算,到2004年6月25日尚未满1年。

3.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

4.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另一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依照民事主体诉讼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综合题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且A公司属于本公司的发起人,A公司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A公司为了购买物资开出面值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该票据尚未到期,乙、丙两单位作为该票据的担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则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体不存在,该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不明确。

3、A公司负责存货核算的李会计因病不能工作,影响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财产清查和相关会计工作,又不能亲自办理会计移交手续。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办理移交手续,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求:根据公司法、票据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兼并A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

2、乙、丙作为票据担保人,如何办理保证手续?

3、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权利?

5、A公司的李会计应如何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前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兼并决议程序合法。因为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东持有公司75%的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次,甲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虽然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经5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不受限制。

2、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会影响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即由甲公司承担。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保证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据会计法规定,A公司的李会计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的要求是: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甲公司书面委托本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于2004年10月27日到乙公司采购材料。王某到乙公司后,根据本公司委托签订采购A材料的合同内容如下:

1.2004年12月15日之前,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供应A材料1000吨,每吨买价2万元,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但未注明运费有哪一方承担。甲公司于收货后三天内支付30%的货款,剩余70%在货款于12月25日前付清,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总投资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王某同时发现乙公司生产的B产品属于丙公司所急需的商品在未经丙公司委托的情况下,私自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了购买B产品的合同,总价款500万元。丙公司采用定金担保方式,于2004年12月6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乙公司于2005年元月10日以前向丙公司供货,余款在丙公司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并同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按总标的10%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发出了合同追认函。丙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回函确认同意履行该合同。

2004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面值70万元的银行本票支付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如期供贷,经丙公司再三催要,乙公司以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为由,暂时停止供货。由此给丙公司造成损失190万元。丙公司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认为:第一、王某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代替丙方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无效,第二、即使该合同有效,本公司因合并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违约责任。

3.乙公司法定的代表人2004年12月10日在一次商品展销会上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认为若乙方不按期供料则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产;甲公司并对所欠乙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其中i00万元以房产抵押,210万元由李某和张某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同时乙方还揭露了甲方代理人与乙方经办理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事实。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证明理由:合同中未规定运费的承担方,应如何处理?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是否合法?

3.若乙公司向甲方供货后,甲方不能付款,乙公司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和张某两位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4.王某代理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2004年11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合同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5.在丙公司与公司的合同争议中,乙公司提出的两点理由是否成立?

6.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采用什么担保方式,是否生效并合法,丙公司的190万元损失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部分无效,因为这部分内容属于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因为代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错误。在该合同中,乙方属于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合同法规定,只有当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时,才能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乙方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充分证据,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3.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一方面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100万元,张某和李某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额200万元。

4.王某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并无代理权,该合同于2004年8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属于有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不成立:

第一.该合同经丙公司追认后成为有效合同,因此该合同对于丙、乙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乙公司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合法义务。

6.丙乙双方的合同采用定金担保方式,该担保自丙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20%,因此担保合法有效。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既有定金担保方式,又有违约金条款,二者在目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不能并用,丙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中一项。

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190-180)。

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差额支付赔偿金共140万元(190-50);或者乙方要求法院适当调高违约金的比例,使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190万元。

 

(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生产玩具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0万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30万元、40万元出资,丁方以专利技术50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执行董事兼公司财务负责任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4年。

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1)甲同时出资与A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玩具公司。乙、丙、丁公司认为甲的行为不合法,甲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对,因为有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甲在公司设立后,有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7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甲乙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该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2月26日出票,向A企业开出一张面值150万元的转帐支票,A企业又于3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于3月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调查发现:①玩具公司的甲股东实际出资到位只有60万元,尚差20万元到位;②C企业欠玩具公司货款220万元已经到期,C企业有偿还能力,但玩具公司已经宣布主动放弃了对C企业的债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常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4.B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正确,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其性质是什么?依法应如何处理?

5.B公司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2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甲又与A共同设立与原玩具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经济实体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3)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4)甲从公司借款70万元的行为,实质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责令期限更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

①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B公司提示支票付款的期限合法。支票的提示付款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玩具公司的性质属于签发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处理方式是:

(1)对玩具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向B公司支付2%发赔偿金。

5.B公司可以分别行使以下规划:

(1)B公司在取得银行拒绝付款证明后,三天内向所有前于发生追索通知,向出票人(玩具公司),背书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检举玩具公司甲股东出资不足的事实。责令甲股东限期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乙、丙、丁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足的出资,可以用于归还B公司的债权。

(3)B公司根据拥有的债权。申请法院行使撤消权,宣告玩具公司主动放弃对C企业债权的行为无效;然后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要求C企业将所欠的债权额为限,多于的部分,应退还给玩具公司。

 

(四)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定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定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60万元。其中C以实物协议作价30万元出资,但其实物价值只有10万元,D、E均以货币15万元出资。

(2)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C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D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3)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事情,E股东也认为不妥。E准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又怕提议不合法。

(4)C另外还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5、E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对因C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五)湖北某市财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2004年对甲公司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有A、B、C、D、E、F六位会计人员,其中A为会计机构负责人,A属于公司的股东,高级工程师,虽然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相关的工作,也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属于所有股东中专业技术职称最高的。

2.B会计人员99年6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来在广西从事会计工作,02年5月16日到甲公司应聘成功,但至今无法从湖北某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到B会计的调入纪录。

3.C会计属于甲公司的会计骨干人员,平时业务较忙,已经连续3年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计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学习。因此,对最近3年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了解,只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一年内四次变更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导致账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较混乱,计提折旧也不规范。

4.D发现公司的实际资本金小于注册资本金,为了能正常通过年检,伪造部分注册资本到位的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告,使公司在年检上化险为夷。为此,公司奖励D会计2000元奖金。

5.E会计的工作原来由丙会计担任,后因丙出国定居,工作有E接手,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于其他人员不在,由公司审计部门监交,为防止以前的会计资料有问题,E决定本人接手后,另建新账。内部审计时发现丙经手时短款2万元,下落不明。甲公司认为既然E接手丙的工作,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E应对丙的行为负责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情形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答案]

1.A担任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参见教材P208),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任用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处罚(参见教材P228)。

2.B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不正确,正确手续及时间见教材P213最后一自然段。

3.C会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理由见教材P213第2自然段。同时C改变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处罚方式见教材P231。

4.D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处罚方式见教材P229。

5.E会计涉及到以下方面问题:

(1)与丙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监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见教材P225。

(2)接手丙的工作后,重新设置账簿错误,参见教材P226。

(3)丙经手时,造成的短款,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理由参见教材P227。

6.公司对F会计的岗位分工安排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设置规定。F是出纳,会计法规定,出纳不能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其次,F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见教材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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